CBLJ高峰论坛?北京2025由国际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打造,在全球经贸格局深度调整、监管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以“全球律势破局?高管智汇领策”为主题,为企业决策者搭建战略与实务兼具的高端对话平台。论坛汇聚商界、法律界精英,通过13场圆桌会议聚焦中外企业经营投资挑战,助力企业强化风控合规能力、洞察行业商机。
在论坛热议的国外投融资风控、跨境争议解决、合规框架搭建等议题背后,合规与风控专家陈志伟二十余年的执业实践,恰是中国金融法治从空白走向规范的缩影:他所代理的南德集团信用证欺诈案、中创公司清算案、苏州商品交易所期货违规交易纠纷案等标志性案件,不仅破解了当时行业最棘手的痛点,更催生了沿用至今的金融法治规则——数十起最高人民法院代理案件、4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的案例证明,他不仅是复杂金融纠纷的解局者,更是中国金融法治底层逻辑的重构者。
论坛结束后,记者专访陈志伟律师,探寻其创新实践如何持续影响当下金融行业,以及法律人如何为企业决策提供前瞻性支持。
从双学科积淀到方法论创新:在实践中生长的规则逻辑
陈志伟的专业底色,注定了他对金融法治的深度理解。法学与经济学双硕士背景,让他既能精准把握法律条文边界,又能穿透金融创新的商业本质。
“90年代末刚入行时,金融法治还在搭框架,很多领域连基本规则都没有。”陈志伟回忆,当时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新兴金融业态缺乏规范,律师的工作更像在空白处画边界。正是这种无据可依的时代背景,让他始终思考一个核心问题:监管约束与市场创新不是对立面,而是需要动态平衡的两极。
在长期处理复杂案件的实践中,他创新性提出一平衡一边界一目的方法论体系——在维护金融秩序前提下为创新划定清晰边界,最终实现合规框架内的价值最大化。这一源于金融创新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本质洞察的方法论,不仅破解了当年的监管与创新矛盾,更成为现今金融合规的核心逻辑:无论是近年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的破除,还是数字人民币试点中的风险防控,清晰边界下的价值最大化理念,仍在指导行业平衡创新与风险。
在中国60万律师中,能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专业领域案件数量最多、典型案例层级最高的律师屈指可数,陈志伟正是其中之一。他为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总行等权威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不仅解决了当时的实务难题,更将经验上升为理论体系,推动金融法治从模糊走向清晰,并持续影响至今。
跨境金融反欺诈范本:突破国际惯例,确立双重认定标准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刚起步,跨境交易法律规制近乎空白。大陆首富牟其中主导的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正是这一时期矛盾的集中爆发:虚构进口贸易、循环开证的操作,让开证行陷入巨额垫款追偿困境,而当时法律对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如何衔接、刑事欺诈与民事责任如何切割毫无答案。
“最大难点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像铜墙铁壁。”陈志伟回忆,按国际通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相符,不介入基础交易。但若机械适用惯例,无异于纵容欺诈;若银行拒付,又可能违反国际惯例,影响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信誉——这是当时典型的规则灰色地带。
面对冲突,陈志伟提出突破性论证:当单据虚假且无真实交易时,构成实质性信用证欺诈,银行有权拒付。这一观点打破了国际惯例的绝对适用,为国内法介入留出合理空间;同时,他创造性提出担保实质落空理论,厘清担保行与开证行的责任边界,并设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案处理但证据共享机制,大幅提高跨国取证效率。
该案历时21年终获公正裁决,其间案件处理相关经验更被直接吸收进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单据虚假+无真实交易的欺诈认定双重标准。这一规则的影响力远超个案:至今仍是中国银行处理跨境信用证欺诈的核心依据——无论是传统外贸中的单据造假,还是近年跨境电商、数字贸易中的新型欺诈场景,银行均以该标准判断是否拒付,既防控了国际业务风险,又维护了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信誉,成为跨境金融反欺诈领域历久弥新的范本。
金融机构破产先例:分段清偿方案与特殊资产整合的行业奠基
21世纪初,中国金融市场扩容催生了一批新型金融机构,但风险处置机制严重滞后。2000年前后,中国首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被关闭清算,陈志伟作为清算组法律顾问,面临的是一系列史无前例的难题:非标资产如何估值?跨境债权如何处置?不同类型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当时的《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清算几乎无针对性规定,司法实践毫无先例。
“金融清算不能套用普通企业破产程序,既要保护债权人权益,也要为市场保留创新火种。”基于这一理念,陈志伟提出多项开创性举措:首创在中国该领域引入债权人会议协商机制,通过分段清偿方案平衡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提升清偿透明度;在非标资产处置上,创新采用股权打包转让+债转股试点,将难以单独变现的被投企业股权整合挂牌,吸引战略投资者——既减轻即期偿债压力,又盘活了存量资产。
这些探索直指当时的法律空白,而陈志伟的实践,恰恰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提供了鲜活样本:该案不仅直接为后续广东国际信托、海南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提供参考,更奠定了现今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核心框架——如今中小银行风险化解中常用的债权人委员会协商机制、非标资产处置中的打包整合策略,乃至《存款保险条例》中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核心思路,都能看到中创清算案经验的影子。可以说,这起20年前的清算案,为中国金融行业构建了风险处置的方法论基础。
交易所责任界定创新:从免责到权责对等的制度突破
2003年的中国期货市场,正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个惯性认知:期货交易所作为市场基础设施提供者,几乎免除民事责任。这种机构免责倾向,让投资者权益缺乏保障,也成为市场规范的隐性漏洞。
陈志伟代理的“上海佳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苏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正是打破这一惯性的关键。案件核心争议点是:苏州商品交易所未及时执行强制平仓和违规操作合约提前退出交易程序、上海大陆期货存在透支交易和配合提前退出合约交易程序,二者是否应当担责?当时司法界普遍认为交易所不应担责,但陈志伟用一平衡一边界一目的方法论给出了反驳。
他指出:交易所的风控义务是市场创新的基础保障,未履行义务即突破了合规边界。通过梳理CM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国际市场的风控标准,他成功论证:苏州商品交易所未执行强平违反风控义务,上海大陆期货违规进行透支交易,并且,二者相互配合操作合约提前退出交易程序,构成共同侵权,应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首批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首次确立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原则,并推动2003年《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明确期货市场各方主体的权责边界。如今,中国期货市场已进入衍生品多元化发展阶段(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权等),但交易所的强制平仓义务、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权责对等原则,仍延续该案确立的裁判逻辑——保证金实时监控、强平执行的时限要求、违规操作的追责标准,均源于此案,为现今衍生品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规则基石。
陈志伟的创新逻辑与规则智慧,如同种子般持续生长:从跨境信用证欺诈的双重认定标准,到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债权人会议协商机制,再到期货市场的权责对等原则,这些源于个案的突破,不仅被吸收进司法解释、监管框架,更成为现今金融行业的操作规范——它们见证了中国金融市场从无据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蜕变,更在全球经贸格局调整的当下,为企业应对跨境风控、合规创新提供着可复用的方法论。
当全球律势破局成为行业共同议题,陈志伟的实践给出了一个核心启示:真正有价值的法律创新,从不局限于解决当下的问题,更在于为未来的规则构建提供实践样本。而他推动形成的金融法治逻辑,也将持续为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与创新保驾护航。
记者:周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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